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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82.8.26.臺財稅字第82149539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送達之準用)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第三十四條之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 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 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 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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