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國有財產局 83.06.30. 臺財產二字第83013422號
中央法規
- 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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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舉報人獎金)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 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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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 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國家,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 國有之財產而言。 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