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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83.8.23. 臺財稅字第83160705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申報現值)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 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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