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84.05.12. 臺財稅字第840247783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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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 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一、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 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