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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84.6.15.臺財稅字第84162944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四條(處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 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第七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之範圍、方式及程 序等事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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