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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86.03.24. 臺財關字第860076284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不得進口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進口: 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二、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三、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 第四十五條(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 ,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 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 第五十四條(暫准通關證)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 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 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六十一條(免稅商店)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 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 第七十五條(妨礙查價之處罰)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 、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一條(節目內容之禁止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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