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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88.3.17. 臺財稅字第88190603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 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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