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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8.05.13. 臺財產局接字第88011913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 產,無須繼續公用者,原管理機關(構)、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 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分別囑 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 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 第五十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轉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 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 之。

  • 第五十一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轉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 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 關同意為之。

  • 第二十七條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 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並應辦理管理機關 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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