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8.07.21. 臺財產局接字第88018808號
中央法規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 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