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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賦稅署 91.11.08. 臺稅一發字第091045675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 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 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 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 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 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 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 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 第六條
    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 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 二、投資於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 四、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 五、投資於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 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 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 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 十抵減之。 前二項之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 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應考慮各產業實際能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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