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2.01.06. 臺財稅字第091045755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 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