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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2.04.07. 臺財稅字第0920452678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免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 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 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 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 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 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 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 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 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 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 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 )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 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 第十六條
    汽車所有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如繳驗證件 不能清楚辨認者,並應繳驗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二身分證明文 件。 二、以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申請登記者,除應有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外,並 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 書影本。 三、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 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 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 ,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有效計程車駕駛 人執業登記證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原汽車所有人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者,得憑各該款規定之證明文 件影本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或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 ,並另繳驗汽車買賣業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代辦人身分證,始 得辦理。以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影本 審驗。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 工會開具。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前二項之汽車買賣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行號登記,並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且無 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方得辦理受託代辦過戶業務。 汽車所有人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汽車過戶者,除繳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 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 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從事汽車運輸業者,不得領用與其經營性質相同種類之自用車牌照。但因行政或修護需要者 ,公路監理機關得以其營業車輛每五十輛發給一付之比例,發給自用小型車牌照一付,十輛 以上未滿五十輛者以一付計。 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大客貨兩用車、自用小貨車或幼童專用車牌照,不得以個人 名義申請登記,但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 ,得申請領用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牌照,其審核規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 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其審核規定如附件一之二。 申領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之大客車牌照,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行駛路線,並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車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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