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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2.04.09. 臺財稅字第092045242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 第七條(指定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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