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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3.07.07. 臺財稅字第09304525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稅率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第三條(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 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 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第四條(徵收之相對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 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第二條(徵收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 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 相關運輸工具。 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 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 價證券。 十、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 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 第九條(免稅與免分擔共同海損)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 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 第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 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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