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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賦稅署 93.09.08. 臺稅二發字第093041297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前項酒精之販賣業者,應以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

  • 第八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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