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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4.02.02. 臺財稅字第094045120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 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

  • 第三十二條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 、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 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 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 第三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 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 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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