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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4.02.05. 臺財稅字第0940451235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 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 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第二十七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 ,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 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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