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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4.05.17. 臺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 第七十一條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 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 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 ,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 列。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 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 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 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四、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 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五、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六、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 ,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認定。 七、聘用外國技術人員之薪資支出,於查帳時,應依所提示之聘用契約核實認定。 八、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 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 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 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 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並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 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已依前三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 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 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 項規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 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 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 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 ,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 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十、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 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十一、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十二、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 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 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十三、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 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 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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