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94.06.09. 臺財稅字第0940454068號
中央法規
-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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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之一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 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 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 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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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一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