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5.12.06. 臺財稅字第095045638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 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 辦營業登記。

  • 第四條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 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 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