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95.12.06. 臺財稅字第09504563810號函
中央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二十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第二十九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 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 辦營業登記。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 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 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