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6.04.11. 臺財稅字第0960451427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與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二十五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 (二)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 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 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