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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6.07.02. 臺財稅字第0960453345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 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 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 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 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 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 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 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 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 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 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第八十條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 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 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 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 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 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 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 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 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 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 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 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 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 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 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 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 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 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 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 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 ,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 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 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 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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