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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6.09.11. 臺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二百三十五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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