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96.09.11. 臺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中央法規
-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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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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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