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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7.06.11. 臺財稅字第097001338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繳漏稅之免除處罰及按日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 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 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 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 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 第七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 ,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 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 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 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 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 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 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 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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