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7.09.11. 台財稅字第097003169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 ,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 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 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 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 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 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 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 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 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 ,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 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 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 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 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 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 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 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 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 第六十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 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 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 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 第九十六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 一、各項耗竭及攤折,其原始之資產估價如有不符,應予轉正;溢列之數,不予認定。 二、遞延資產耗竭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 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規定遞耗資產耗竭率,按年提列之。但每年度提 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 ,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 總額,依規定耗竭率提列,至該項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 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各類遞耗資產之耗竭率規定如下: 1.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二七‧五%。 2.鈾、鐳、銥、鈦、釷、鋯、釩、錳、鎢、鉻、鉬、鉍、汞、鈷、鎳、天然硫磺、 錫、石棉、雲母、水晶、金剛石等礦二三%。 3.鐵、銅、銻、鋅、鉛、金、銀、鉑、鋁、硫磺礦及硫化鐵等礦一五%。 4.煤炭一二‧五%。 5.寶石及玉石、螢石、綠柱石、硼砂、鈉硝石、芒硝、重晶石、天然鹼、明礬石、 鹽礦、石膏、砒磺、磷、鉀、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等礦一0%。 6.瓷土、長石、滑石、火黏土、琢磨砂、顏料石等礦五%。 7.果樹類之耗竭年限如下: (1)柑桔類果樹二十五年。 (2)柑桔類以外之果樹,柿四十年、李十年、桃十年、枇杷三十年、楊桃四十年、 荔枝五十年、蕃石榴十年、檬果三十年、梨三十年、香蕉十年、葡萄二十年、 鳳梨五年、木瓜二年。 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 四、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 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五、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時,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 費處理。 六、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五年攤提 ;其屬租用者,亦同。 七、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三年攤銷之。 八、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 列之年度調整補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