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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7.11.07. 臺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三條之一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 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 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 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 第五條(相關市場之定義)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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