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9.01.07. 臺財稅字第0980061096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 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