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9.02.10. 臺財關字第0980053585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 第七十七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 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 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 第五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 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登記之社團法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