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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0.01.26. 臺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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