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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0.07.20. 臺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 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 第十五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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