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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1.07.27. 臺財稅字第1010006767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 、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 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 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 第一條(公司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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