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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行政院 101.09.27. 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 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 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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