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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3.08.27. 臺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 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 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 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 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 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 第二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 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所獲配自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論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 用以分配之盈餘之發生年度,均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 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許可之日 起所獲配自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適用前項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應納稅額扣抵之規定及計算如下: 一、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 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二、所稱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指: (一)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 (二)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第三地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計算 如下: 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當年度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 /當年度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總所得。 (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在第三地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 三、前款第一目規定在大陸地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及第二目規定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第 三地區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經取具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憑證,得不分稅額之繳納年 度,在規定限額內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列報扣抵前項規定已繳納之所得稅時,除應依第五項規定 提出納稅憑證外,並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 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 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扣抵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大陸 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其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其屬第三地區納 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如下: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稅率=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 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及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 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 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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