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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4.02.09. 臺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令(廢止)
中央法規
  • 第六十條(國有財產之贈與辦法)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 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 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 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 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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