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9e號
中央法規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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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 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