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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28. 電子郵件字第111102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 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 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 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 體聲明保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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