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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18. 電子郵件字第112121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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