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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內政部 82.08.23. (82)台內著字第822192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 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第十三條(著作人之推定)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 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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