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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內政部82.9.14.台內著字第822351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第七十四條
    (刪除)

  • 第七十五條
    (刪除)

  • 第五條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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