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內政部 85.01.05. (85)台內著會發字第842384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 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