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8.12.31. (88) 智著字第88012205號
中央法規
-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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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 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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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港澳人民或法人享有著作權之條件)
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 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或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 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