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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02.05. (九一)智著字第091000063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製版權)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 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 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主管機關應建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 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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