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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11.11. 智著字第0980009966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九條(保管機關及管理維護辦法之訂定)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

  • 第二條
    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者。 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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