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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11.01. 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 起存續十年。

  • 第六十九條(保管機關及管理維護辦法之訂定)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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