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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6.17. 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圖書館之服務)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 第五十三條(得重製公開發表著作之條件)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 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 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 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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