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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9.06. 電子郵件字第105081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 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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