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105.05.24. 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
中央法規
-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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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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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 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 者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