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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7.12.22. 經商字第1070242859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 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 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 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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