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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5.08. 經商字第10802249810號函
中央法規

  • 四、鞋類商品應標示方法如下: (一)前點規定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 。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二)前點第三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除應依前款方式標示外,並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 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 但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不在此限。 (三)前點第六款應標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每字字體長寬各應五毫米以上 ,內容文字長寬各應三毫米以上;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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