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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6.05. 經商字第108000398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一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 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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